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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合格装修产品行为 处罚力度加大
日期:2007-9-6 作者:中国建设报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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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北京市建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规定》指出,装修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按照新《规定》,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中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对其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负责,如果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中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设工程材料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和旁站监理等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专家认为,出台新规定可以防止因个人利益产生质量问题,从材料供应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三方面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规范。从监理角度来看,该规定对监理行业的发展有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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